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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绰号无,男性,1991年****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510823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剑阁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上午08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接朱某乙电话,叫朱某甲到剑阁县**镇**公司去开车,到公司后朱某甲与韩某某、谯某某等人往川HE****号轻型货车上装载面粉、面条等物。货物装载完毕后,朱某甲驾驶川HE****号轻型货车搭乘韩某某、谯某某由**镇沿柳沟、毛坝、开封、王河、正兴、武连等地送面粉、面条等物。当晚20时10分许朱某甲驾驶车辆返回**镇途中,途经108 国道1954公里400 米时,车辆在制动过程中驶出道路左侧,坠入堡坎下,造成韩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谯某某受伤、防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朱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和作用,具有严重过错,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被害人韩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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