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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未检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驾驶粤LY****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儿即被害人黄某某、朱某乙,由博罗县杨侨镇大坑工业区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由黄某乙权驾驶的粤L9****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轻伤一级)、朱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朱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乙权某某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朱某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后,朱某甲取得黄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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