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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镇小区西区**。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车载辛某某)沿泰祥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亚星路口西侧时,因低头捡手机,疏于观察,撞上前方骑电动自行车的孙某乙,致孙某乙、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朱某乙和孙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朱某甲驾车逃逸。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朱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朱某乙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已取得被害人朱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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