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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3********,汉族,高中文化,医生,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村委**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1 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朱某甲驾驶京N6****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004县道杨埠至大朱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大柳庄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朱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三轮车侧翻、驾驶人朱某乙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认定:朱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能够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其驾驶机动车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的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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