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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91********,汉族,小学文化,龙江县**乡**村**,户籍地:龙江县哈拉海乡,住龙江县**乡**村。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驾驶黑B****5号轿车,沿龙江县**乡**村至**村村屯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路**公里**米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黑B****0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车辆乘坐人即朱某甲父亲朱某乙(男,殁年51岁)多脏器破裂并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即朱某甲母亲祝某某的谅解。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于2020年3月1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某、朱某丙、安某某、朱某丁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害人系朱某甲近亲属,朱某甲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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