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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58********,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市船营区**乡**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于2019年11月17日16时许,驾驶吉B****8号车沿3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远大五队附近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入路北沟内,导致车损,车内乘客朱振林死亡。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振林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甲主动报警,与附近居民一起救助被害人,被害人其他子女也对其表示谅解,朱某甲无前科劣迹,驾驶证及车辆情况正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为父子关系,主动报警,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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