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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3日3时57分许,被害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车载王某某1人)沿国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沂水县**镇**村路段驶入对向车道,与对行的刘某某驾驶的鲁******号中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孙某某自车内被甩出,后被由东向西行驶的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经事故原因分析,朱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驾车将因发生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横躺在道路上的孙某某碾压,但无法证实遭碾压前孙某某是否已经死亡。故沂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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