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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瑞金市*****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4月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2日被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民伟,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25日,邹某甲因资金周转向朱某乙借款40万元,由曾某甲作为担保人。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判决曾某甲对剩余欠款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2016年3月2日裁定查封、扣押曾某甲所有的赣B*****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但由于没有找到该辆汽车,所以一直没有对该辆汽车进行扣押。

2018年4月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朱某乙之子)看见曾某甲父亲曾某乙驾驶赣B*****白色荣威牌小车在瑞金市八一北路菲尔雪面包房附近行驶,朱某乙立刻打电话要求瑞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钟永红对该车辆进行扣押,钟永红告诉朱某乙拦住该车辆防止车辆启动,执行局工作人员会尽快赶到。于是,当曾某乙驾驶赣B*****载着邹某乙、曾某丙、王某某驶出瑞金市妇保院时,朱某甲与曾某乙等人口头沟通未果,遂驾驶小车赣B*****跟着曾某乙驾驶的赣B*****,朱某乙也驾驶赣B*****也跟在后面,在这过程中,朱某甲、朱某乙虽避让了其他车辆,但在象湖镇红都大道永安南城超市路段开始用追尾、碰撞、绕前行驶的方式把曾某乙小车逼停至防疫站附近路段,随后双方发生拉扯,造成恶劣影响。朱某甲、朱某乙在交通高峰期无视交通规则,在瑞金市繁华路段、主干道追逐竞驶,造成赣B*****白色荣威牌小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格1535元)、曾某丙儿子王某某下车时受伤(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发有因,也避让了其他车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也已经与曾某乙一方达成和解,取得了曾某乙一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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