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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朱杰顺)(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7********,汉族,不识字,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被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处于冠状病毒防疫期,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以5000元的价格承判了同村五组村民朱某乙户“门前凸”山场林木。同年7月至9月期间朱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山场林木全部采伐。2019年7月10日经东至县官港林业站鉴定,朱某甲在其承判的“门前凸”山场滥伐林木蓄积为10.8立方米。2020年1月14日,朱某甲接电话通知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证明、贫困户材料、海军安庆医院B超声检查申请单、林权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东至县**林业站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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