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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房产中介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到玉溪市红塔区福寿街上村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朱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90.61mg/100ml血,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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