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2010年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L****小型轿车行驶至临石线53KM+900M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