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住井陉矿区**房街**宿舍**室,退休工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系朱某甲之子。
本案由井陉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E*****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井陉矿区矿市街与北昌路口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矿区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及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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