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2111989********,中专文化,无锡**商贸有限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镇**新村**号。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于2020年5月15日晚,在位于本市滨湖区**苑**区**号**室的董某某家中吃饭并喝酒,后于当晚19时20分许,驾驶牌号为苏B9****小型轿车在沿本市滨湖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胡埭大桥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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