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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3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严丹凤,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6****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白水洋镇新华书店驶往白水洋镇上施村,18时17分许途经白水洋镇上官路与双港路路口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

2.证人朱某乙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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