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咸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酒后驾驶鄂A20****号牌小型汽车从**KTV出发,到达深圳市沙井街道步涌一路后又开车来到深圳市沙井新和大道**酒店。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驾车离开酒店,再次返回时被群众举报酒驾。随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朱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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