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住江苏省秦州市姜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2020年5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泓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5日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左右,被不诉人朱某甲在大同市**装饰城经营**店期间,收取崔某某等十三名报案人向其订购灯具的货款或定金。被不诉人朱某甲向厂家订货后,在还有上述报案人订购灯具部分未安装或未到货的情况下,因其个人原因就自行离开其所经营的店铺,致使报案人无法收到全部或部分向其订购的灯饰价值总计人民币83245元。被不诉人朱某甲自行离开店铺后,曾联系大同市**装饰城负责人刘某某接管其店铺并处理善后。后大同市**装饰城接管其店铺并代朱某甲赔偿其未送货安装的除崔某某、吴某某外11名报案人共计人民币56745元的灯具。
2019年5月13日,被不诉人朱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9月3日,被不诉人朱某甲哥哥朱某乙代表朱某甲向大同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汇款492405元(包括被不诉人拖欠装饰城的房租及装饰城代为赔偿客户灯具价值)。2019年8月5日,大同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大市场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诉人朱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7月4日,被不诉人朱某甲哥哥朱某乙代表朱某甲向报案人崔某某退还人民币14万元,崔对被不诉人朱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0月6日,报案人吴某某收到被不诉人退赔其订购的灯具款人民币6500元,并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甲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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