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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甲在公馆镇香山村委会禾树嶂岭处自家的荔枝园内点火烧杂草,期间火势失控,蔓延烧至禾树嶂岭山上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3公顷。

2020年4月7日,朱某甲的父亲朱某乙与被害人朱某丙达成赔偿协议,由朱某乙一次性赔偿苗木损失费人民币60000元,赔偿款已于当日交付履行完毕,被害人朱某丙对朱某甲的失火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不再追究朱某甲任何其他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鉴于朱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朱某甲的亲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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