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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46********,汉族,小学文化,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沂市公安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朱某甲得知位于新沂市**镇**村烟庄东南3.56亩村集体土地闲置,后朱某甲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将该块土地霸占并种植庄稼,期间村干部朱某乙、葛某某等人多次找朱某甲谈话要求其归还村集体土地,朱某甲仍强行霸占土地拒不退还,直至2019年8月。朱某甲无理霸占集体农田土地3.56亩累计3年时间,致使**镇**村村委会每年损失土地流转费3300元,3年合计9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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