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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3601221977********,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村**自然村**号,现住址:江西省新建区**庭**栋**单元**室,职业:个体。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11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三日内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红谷滩新区**村村委会换届期间,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处决定为**村委会聘用两位村委会干部,朱某乙(已诉)因该届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落选,获悉此消息后纠集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朱某丙等人前往**村村委会阻止聘用村干部,事发前一日,朱某乙电话通知朱某丙在村里任命干部时带些人去帮其撑下场面,如果其没有当到**村委会村干部,教训一下朱某丁(时任**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7 月10日上午8时许,南昌市红谷滩区**管理处指派时任**管理处副主任熊某某前往**村委会宣布聘用干部任命决定,朱某乙纠集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朱某丙等人窜至会场,其中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对会场内桌椅等物品进行打砸,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等人朱某丁进行了殴打,现场熊某某、朱某戊见状前去拉架也遭到了殴打,经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法医鉴定:熊某某、朱某丁、朱某戊三人均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6日,朱某乙对熊某某、朱某丁、朱某戊三个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三个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朱某乙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甲上述寻衅滋事的行为,已超过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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