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 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1、2017年的一天,李某乙在灌云县**镇**村一户人家分两次向李某甲共借1万元用于赌博。在2018年一天,李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李某丙等人驾车至南通市海安市被害人李某乙居住小区内釆取辱骂、威胁、吵闹等软暴力手段讨债。
2、2018年春天的一天,李某甲与陆某某在灌云县**镇**村李某丁家赌博时,因赌博发生口角纠纷,李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殴打被害人陆某某。
3、2017年6、7月份的一天,茆某某在灌云县**镇**村薛某某家赌博时向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借1万元用于赌博,约定利息300元/天。在2018年一天,李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等人对被害人茆某某殴打、讨债。
4、2017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戊在灌云县**镇**村李某己家赌博时向李某甲借5千元用于赌博,后李某甲让李某戊还1万元,李某戊因不敢得罪李某甲,还1万元给李某甲。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的5、6月份,被害人李某乙在灌云县**镇**村两次向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共借款人民币1万元用于赌博。在2018年冬天,李某甲、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和其他人两次驾车至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李某乙居住小区内采取辱骂、威胁、吵闹等软暴力手段讨债。
2、2018年春天的一天,李某甲与被害人陆某某在灌云县**镇**村赌博时,因赌博发生口角纠纷,李某甲、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对陆某某进行殴打。
3、2017年6、7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茆某某在灌云县**镇**村向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借款人民币1万元用于赌博。在2018年一天,李某甲、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向茆某某讨债,后耿某某替茆某某偿还了借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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