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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73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95********,汉族,高中程度,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街道**村**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由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宁波数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至案发期间在互联网经营“**平台,该平台招募有关代理进行游戏推广,根据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消耗的“钻石”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与代理进行分成。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等人从该平台获得代理资格,在互联网上通过社交聊天软件等组建聊天群,组织群成员在“**平台中进行赌博活动,并在社交聊天群中进行赌资结算,通过参赌人员在游戏平台中消耗“钻石”获得游戏平台分成而获利。

现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利用上述手段从赌博网站获得分成共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退出赃款**。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退赃款**由海宁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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