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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开设赌场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绰号“朱”,男1976 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76********, 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号,现住********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 年12 月1 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 年9 月15 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 年5 月17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抓获,次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6 月 19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 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伙同何某某(已撤案)、柯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不起诉)、在瑞昌市***酒店以二八杠赌博形式开设赌场,前后持续一个月左右。何某某、柯某某等股东自己也参与赌博,雇请了朱某乙在该赌场里面做事,每天工资一百元,另有专人负责抽水,比例为赢钱金额的百分之三,共计抽头获利达五万元左右。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于2009年7月14日又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2月1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上述行为,涉嫌赌博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追诉期内未犯新罪,其涉嫌赌博罪已过追诉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朱某甲不起诉。

     

2020年7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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