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2004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5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3月5日,因吸毒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2016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莲都区公安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2月26日,因吸毒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青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下旬至3月1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和同案人员诸葛某某、余某某合伙在青田县**乡**村**路**号(朱某乙家)、**乡**村**弄**号(刘某某家)、**乡**村**岙**号老房子和**乡**村**岙**号老房子以“玉米摊”的形式开设赌场,并召集赌博人员到赌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同案人员朱某乙和刘某某为他们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并收取场地费。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和同案人员诸葛某某在**乡**村**弄**号(刘某某家)开设赌场期间共计抽头9150余元,诸葛某某从抽头中获利2700余元,朱某甲从中抽头获利6300余元,刘某某收取场地费150元。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和同案人员诸葛某某在**乡**村**岙**号老房子开设赌场期间共计抽头1000余元,其中朱某甲从抽头中获利700余元,诸葛某某获利3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同案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三百六十八条,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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