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庐江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9月6日至同年9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7日至同年10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系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2016年6月,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庐江县**物流园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朱某甲领取庐江**市场有限公司支付的9000余万元工程款,后其将该资金用于其他工程周转,未支付该项目工人工资,共拖欠胡某某、陈某某等49名工人及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438739.43元。庐江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陈某某等人报案后,于2020年1月11日向朱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朱某甲在三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该指令书由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签收并当场电话告知朱某甲指令书内容,但朱某甲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案发后,朱某甲已支付全部工人工资1438739.43元,并取得42名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工工资花名册、欠薪统计表、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电话告知记录表、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工工资发放表、证明、领条、谅解书以及照片、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关于吴某某工资问题的情况说明、上诉书、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2.证人祝某某、汪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现已支付全部工人工资,并取得绝大部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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