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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四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庄**组**号。 犯罪嫌疑人朱某甲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节期间,姚某某、金某某夫妇(均另案处理)因其独生女儿患病不能生育,请朱某乙(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父子等人为其介绍抱养或收买一小孩。2019年9月中旬,谢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准备将谢某某未出生婴儿生下并卖掉,朱某乙得知后主动联系丁某某,称其杭州亲戚想要这个小孩,并与在杭州的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联系,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又与姚某某、金某某联系,姚某某、金某某表示要买下婴儿。2019年9月28日,应姚某某、金某某的请托,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驾车载姚某某、金某某从杭州到淮阴区**镇朱某乙家中,通过丁某某联系与谢某某商定买卖小孩的价格为43000元。当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先后驾车载姚某某、金某某等人至淮阴区棉花庄卫生院、王营镇医院,经手分两次将姚某某交付的43000元转手交给谢某某,后与姚某某、金某某及收买的婴儿返回杭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于2019年10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配合将收买的婴儿送回公安机关并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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