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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3日14时许,在涌山镇花门楼村粮库旁,石某甲因琐事(2018年,朱某乙将大量沙子暂存在花门楼粮库内,涌山粮管所于今年3、4月份为了该粮库日常粮食出入库方便,便委托石某甲清出一条路。后粮管刘所长向石某甲解释,其已和朱某乙沟通,朱某乙向粮管所承诺会在装沙走之前将清理费2000元结算给清理人员石某甲。)与朱某乙发生纠纷,朱某乙打伤石某甲下巴,石某甲撕扯朱某乙,后双方被人劝开。劝开后,朱某乙打电话叫朱某甲过来。朱某甲到现场后,听到朱某乙说石某甲自作死后,就上前打了石某甲一拳,并说,你还敢欺负我老哥。朱某乙看到朱某甲动手后,就开始殴打石某甲。石某甲见朱某甲及朱某乙两人动手,就往马路前跑了两米左右后,转弯往田地里面跑,朱某乙当时是紧跟石某甲后追赶,追到石某甲后,朱某乙又持续对躺在田地里的石某甲进行殴打,后被旁人拉开。石某甲的伤势为全身多处外伤且右腿脚踝骨折,左腿小腿骨折。石某甲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乐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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