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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乙是同乡,两人均在佛山市南海区**工业园**区**号**不锈钢厂工作。2019年6月11日18时许,两人在该厂饭堂因工作矛盾发生争吵,被其他工友劝离。随后,朱某乙两手各持一块青砖来到朱某甲宿舍,并与其继续争吵。朱某甲见状从宿舍的厨房内拿了—把长约20cm的银色不锈钢菜刀砍伤朱某乙左肩部(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朱某甲的工友报警,接报到场的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后朱某甲如实供述其行为。

2019年10月20日,朱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68600元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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