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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邕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4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去到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那他村首龙坡“时租山”(地名),**村委会**黄某某对朱某甲和朱某乙土地纠纷的调解。朱某甲手持一把镰刀,打算参加调解后用来割草。朱某甲和朱某乙到现场后就发生争吵,调解不成。朱某甲离开时,朱某乙冲向朱某甲,挥拳想殴打朱某甲。朱某甲举起手中镰刀挥向朱某乙,镰刀割伤朱某乙左胸部。经鉴定,朱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为了使其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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