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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组家中,听见其父亲朱某乙与继母杨某某因房子问题发生争吵,便上前帮其父亲与杨某某进行对骂,继而发生抓扯,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用洋铲击打杨某某左手臂,致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所受之伤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哥哥朱某丙赔偿杨某某医疗等费用20000元,杨某某书面对朱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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