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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村**号。2013年1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10日晚23时许,朱某甲在郯城县郯城镇高炉村农家羊肉馆门口因琐事与其本家兄弟朱某乙发生纠纷,后将朱某乙殴打,经法医鉴定,朱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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