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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联系不到被害人,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系被害人雷某某姑父,朱某甲儿子朱某乙和雷某某自2014年在静宁县**乡**村*组“****”河湾合伙经营一沙场,后因沙场账务问题,雷某某于2015年春天赌气离开沙场,由朱某乙继续经营至2016年11月,因政府责令沙场关停,朱某乙也放弃经营。2017年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接手该沙场并继续经营。后雷某某多次找到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欲商量沙场账务问题,均未能解决。

2019年7月14日晚约20时许,雷某某驾驶*色“**”小轿车到**村找其朋友姚某某未果,离开时顺手拿上姚某某家路边处他人切菜喂鸡的一把菜刀,驾车到**村河湾朱某甲的沙场找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未果。约23时雷某某驾车返回到**村***庄头时,遇上到县城办事返回的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平时驾驶的皮卡车(当时由柴某某驾驶),即调转车头,尾随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皮卡车到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家门口,在朱某甲将一同乘车回娘家的其姐朱某丙送回家时,雷某某便让柴某某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到河湾沙场。随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从家中出来驾车拉上柴某某往河湾沙场走时,柴某某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雷某某拿的菜刀,并劝说有事商量解决。雷某某也驾车跟随到沙场朱某甲的活动板房外,柴某某随后即离开。

当时约午夜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柴某某离开后将活动板房门从里面关上,雷某某手持菜刀在门外连续喊叫并等待让其开门未果,便手持菜刀乱砍活动板房窗户上的防护栏和房门,然后用脚欲将房门踏开未果,即跑远跳起连续数次踏开房门欲进入房内,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手拿铲车扳手(系主体长104cm、直径3.2cm的螺纹钢制成)抡打将雷某某逼退到门外,期间雷某某用左胳膊隔挡时被打中一下。接着,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返回活动板房,并用身体压住房门,雷某某再次到房门口继续推开门后,一手拿菜刀、一手指着朱某甲争执时,被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持铲车扳手击中头部致雷某某受伤倒地。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见状即拨打110报警,并打电话告知柴某某及其儿媳王某。随后,仍在停放在沙场车辆上的柴某某、及王某、朱某丙先后赶到现场,见雷某某头部受伤流血,便用卫生纸帮助擦止血迹后,由柴某某驾驶雷某某的小轿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经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9月18日以(静)公(司)鉴(伤)字[2019]2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1.根据医院诊断和法医检查,被鉴定人雷某某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及头皮创,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b)、c)之规定,均评定为轻微伤;2.被鉴定人雷某某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e)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3.被鉴定人雷某某外伤致脑挫裂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e)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雷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物证:作案工具铲车扳手、菜刀;2.书证:平凉市公安局110受理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静宁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视频光盘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王某、朱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调取的沙场房间外监控录像制作的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上述行为,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为制止对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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