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检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绰号朱某乙,小名小京),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下午,在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犯罪嫌疑人朱某甲因琐事与村民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犯罪嫌疑人朱某甲将刘某某打伤。经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右侧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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