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弟弟朱某乙、朱某丙与被害人余某甲的弟弟余某乙发生纠纷打架,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被害人余某甲赶到现场后,二人发生厮打,期间朱某甲拿着在路边捡的砖头将被害人余某甲头部砸伤,经鉴定,余某甲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对指控犯罪的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朱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余某甲的谅解;朱某甲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偶犯、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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