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4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4040319720********,汉族,初中文化,目前无业,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泉山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3月12日被田家庵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犯罪嫌疑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乙和其亲戚因清明节祭祀举行家庭聚餐,在吃饭的过程中朱某甲与其堂兄弟朱某丙因家庭事务发生口角,后在饭店一楼大厅门口朱某乙被朱某甲用菜刀、啤酒瓶砍伤。朱某乙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淮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朱某甲主动投案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所有损失,并与之达成谅解。被害人朱某乙出具谅解书,不在追究犯罪嫌疑人朱某甲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伤害罪;但鉴于朱某甲系初犯,本案由家庭内部纠纷矛盾引发,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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