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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盗窃案)(朱心君)(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冬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其父亲朱某乙一起前往连云港市东海县桃林镇进货,途中朱某甲发现一辆无人看管的雅马哈125摩托车,对其父亲朱某乙撒谎说回家有事,下车后将该摩托车盗窃回家。为逃避打击,朱某甲将盗窃所得摩托车大架号、发动机号挫掉。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0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未找到被害人,涉案摩托车来源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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