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8〕46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曾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9日;再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9日。现因盗窃罪嫌疑,于2018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9日18时许,家住本市福田区**村的被害人郑某甲的儿子郑某乙(**岁)放学后将其中号(型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10元)寄放于小区的保安室后离开,20时许,家住同一小区的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来到该小区保安室取其女儿的书包,当其发现地上放置一黑色箱子(内装中号)便顺手一起带走,值班保安周某某经与上一班的保安罗某某核实后确认该黑色箱子为小区另一住户郑某乙存放,于是便和同事及郑某乙多次找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要回该中号,朱某甲拒不归还,随后被害人郑某甲报警将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抓获,民警在朱某甲家中搜到该涉案赃物中号(黑色外包装箱子和号嘴丢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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