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霞美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某、朱某丙、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哥哥朱某丁于2017年7月26日凌晨在列屿镇沿海大通道后安村路段山上被发现死亡。2017年12月28日,云霄县公安局以云公(刑侦)不立字〔2017〕00004号文书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某、朱某丙、蔡某某等人因怀疑朱某丁系被杀害,不服云霄县公安局不立案决定,多次闹访,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某、朱某丙、蔡某某等人在云霄县人民政府门口以拉横幅、哭闹等形式闹访长达一个多小时,影响云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2、2017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某、朱某丙、蔡某某在漳州市人民政府门口,以拉横幅、举死者朱某丁遗像、哭闹等形式闹访长达三个小时,导致该路段交通拥堵、多名群众围观并影响漳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3、2018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某、朱某丙、蔡某某等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附近,以拉横幅、哭闹等形式非正常上访,影响当地公安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于2018年10月31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不予立案材料、北京信访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某、朱某丙、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光盘等视听资料;7.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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