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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聚众斗殴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2月10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曾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月17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江苏省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转取保候审,12月3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江苏省金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下旬一天,陈某甲等人驾驶车辆从怡景苑小区北门进入小区,因王某甲一方有人未及时避让,陈某甲按喇叭催促,双方发生争吵,王某甲回家拿砍刀栓了陈某甲几下,陈某甲怀恨在心。4月19曰晚,陈某甲与王某甲电话约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怡景园小区西门解决矛盾,王某甲向陈某甲道歉,陈某甲、陈某乙兄弟俩纠集朱某甲、黄某某、朱某乙等人到场,王某甲请中间人徐某甲到场。现场双方没谈好,陈某甲打了王某甲一耳光后拿砍刀追砍王某甲,王某甲跑进明光小区甩掉陈某甲等人。后王某甲纠集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王某丙、徐某乙、唐某某等人,从王某乙家中拿出砍刀、气枪、鱼叉, 并与陈某甲约在大学城河堤路斗殴,陈某甲、陈某乙、朱某甲等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防刺服,并往天津路方向开车,朱某乙、黄某某驾车随后行驶。王某乙驾车行驶至金泽苑小区北门时,被陈某甲驾驶的汉兰达轿车逼停,陈某甲、陈某乙、朱某甲拿砍刀砍王某乙轿车,王某甲、王某丙、徐某乙、唐某某等人持刀、鱼叉下车与对方斗殴,王某乙开车冲撞,致使朱某乙、陈某甲被撞倒,后双方看到警车,各自散开。现场遗留一把枪支,经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枪支的弹丸枪口动能比为 81. 79 焦耳/平方厘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金湖县公安局认定朱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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