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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磨山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一) 2015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施某某与山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兰陵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以每平方4000元的价格购买**大厦商务楼地上三层(1一3层)、地下一层。于2015年2月15日交定金500万元,2015年4月20日交定金20万元,2015年5月4日交定金150万元,2015年9月I1日将两笔汇电梯款424000元、271680元转为商务楼交款等总计交款7395680元,之后,在**大厦实际所有人**村委、山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不知情,在**大厦正在建设工程过程中,不具备申领房产登记证的情况下,2015年11月23日,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作为兰陵县**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兰陵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提供含有虚假资料的材料,办理**大厦房屋初始登记,成功申领“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其中资料:2014年11月21日兰陵县规划局颁发的“兰规验字第37号[2014]13-03-0**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4月17日颁发的《备案工程基本情况》,经调查相关部门没有颁发,是虚假证书;《房屋状况调查表》中登记项目中建成年代2014年是虚假申报。之后,又在兰陵县**置业有限公司虚开购房发票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由朱某甲作为代理人,借用一些个体公司的名义,在兰陵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之后朱某甲将所办证书领走后交给施某某使用;

1、借用“临沂**发展有限公司”购房的名义,提供2015年12月6日签订于家天下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12月24日,办理5套房产登记:

将**大厦101号,面积827.69平方米,价格2284424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102号,面积559.42平方米,价格1543999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103号,面积426.47平方米,价格1177057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104号,面积350.51平方米,价格967408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105号,面积435.11平方米,价格1200904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3月4日,在**银行兰陵支行抵押贷款300万元。

上述五套房产,于2018年11月16日在**银行作价35868900元为兰陵县**矿业有限公司贷款抵押3300万元。

2、借用“临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购房的名义,提供2015年12月6日签订于家天下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12月24日,办理5套房产登记:

将**大厦201号,面积879.94平方米,价格2428634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202号,面积600.86平方米,价格1658374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203号,面积464.69平方米,价格1282544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204号,面积357.39平方米,价格986396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205号,面积435.11平方米,价格1200904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上述五套房产,于2018年11月16日在**银行作价34225000元为兰陵县**矿业有限公司贷款抵押3300万元。

3、借用“临沂**商贸有限公司”购房的名义,提供2016年1月17日签订于家天下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22日,办理5套房产登记:

将**大厦301号,面积879.94平方米,价格2428634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302号,面积600.86平方米,价格1658374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303号,面积464.69平方米,价格1282544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304号,面积357.39平方米,价格986396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305号,面积435.11平方米,价格1200904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4、借用“临沂**商贸有限公司”购房的名义,提供2016年1月17日签订于家天下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22日,办理4套房产登记:

将**大厦206号,面积240.74平方米,价格664442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207号,面积371.32平方米,价格1024843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306号,面积240.74平方米,价格664442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307号,面积371.32平方米,价格1024843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5、借用“兰陵县**商贸有限公司”购房的名义,提供2016年1月17日签订于家天下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22日,办理2套房产登记:

将**大厦106号,面积215.13平方米,价格593759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将**大厦107号,面积312.76平方米,价格863218元;申领到“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经调查,上述6家公司全部为施某某借来用以代持办理房产登记使用的,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没有从兰陵县**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均为代持,办理登记证后,房屋实际拥有人为施某某。经过山东大普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大厦1-3层,以2015年4月10日设定评估价点,评估价格为59601907元,施某某实际支付7395680元,差价52206227元。

(二)2016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施某某隐瞒**大厦已经被他本人办出房产登记证书并实际控制使用的事实,以山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还不上贷款为由,以抵账的方式,债权转房款与山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兰陵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以总价3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大厦商务楼地上19层(主楼4---21层)地下1层,副楼50%地下车位,将2016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施某某通过拆借,借给山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还**银行的贷款2000万元现金;之前在2016年3月1日,交商务楼定金1148000元电梯款;2016年3月20日,交商务楼定金117481.64元;2016年8月18日交商务楼款114万元等转为购房款。犯罪嫌疑人施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作为兰陵县**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大厦实际所有人**村委、山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不知情,在没有实际楼房销售,**大厦还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具备申领房产登记书的情况下,寻找代持人先在兰陵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进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网上签约,之后,又在兰陵县国土局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用于抵押贷款等用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朱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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