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98********,汉族,合肥**学院大三在读,学生,住安徽省淮北市**区**苑**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区**路东**栋**号)。犯罪嫌疑人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明知被告人朱某乙(已起诉)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仍为被告人朱某乙提供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名注册的QQ号,用于实施诈骗时的通讯工具,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参与5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为8188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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