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健,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谭某某注册成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其本人为法人代表。2020年3月份开始,谭某某分别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其家中、博罗县**镇**房先后招聘被告人陈某甲、朱某乙、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梁某甲、梁某乙、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等人员为客服,并通过微信或QQ以1.5元的价格从魏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20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分发给上述被告人拨打被害人电话,冒充“**贷”等网贷平台的服务人员谎称可以发放贷款,以信贷经理或审核专员的身份进行微信或QQ聊天,后以发放贷款需要缴纳相关审核费、包装费等费用为由,骗诈多名被害人。被告人徐某某入职后,明知该公司实施诈骗活动,仍为上述公司人员用于诈骗的手机进行充值、统计业绩报表,管理日常生活等。其中,谭某某诈骗数额是111356.62元;朱某乙从2020年3月入职,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是30339元,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数额是111356.62元;陈某甲于2020年3月入职,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是31721.62元,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数额是109884.62元;刘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入职,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是12200元,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数额是64915元;陈某乙于2020年4月5日入职,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是10792元,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数额是53208元;陈某丙于2020年4月5日入职,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是6784元,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数额是53208元;李某某于2020年4月6日入职,任职客服,其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是7488元,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数额是49932元;梁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入职,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是5816元,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数额是35392元;朱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入职,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是3776元,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数额是35392元;徐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入职,任职前台人员;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数额是29008元;梁某乙于2020年4月13日入职,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是2440元,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数额是21024元。同年4月1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博罗县**镇**房抓获谭某某、陈某乙、朱某乙、梁某甲、陈某丙、朱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梁某乙,在**大道**公寓**房抓获陈某甲。至案发,谭某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6766.62元。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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