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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为达到年满50周岁提前退休的目的,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将人事关系挂靠在该公司,以该公司在职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违规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由社保部门发放的退休金,截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共领取到退休金人民币118122.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还领取退休金人民币118122.8元。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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