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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入职成都艺芯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雄川金融中心A座1608室),伙同魏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伙同魏某某等人使用公司提供虚拟身份,根据话术,通过探探、微信等社交软件加被害人为好友,与其聊天培养感情,获得信任后虚构自己购买彩票赢钱等事实,引导被害人在指定的中彩网等网站注册、充值,分析推介彩票走势,推荐购买可以操控的北京极速赛车等具有赌博性质的彩票,在让被害人赢得“小利”获取更多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加大投注金额,最后联系网站客服控制开奖结果,骗取被害人付某甲、付某乙、王某某等多人投注的资金。其中,魏某某作为公司主管,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开发客户等工作;张某某、何某某为组长,负责统筹组内情况、开发客户等工作;缪某某、辜某某、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童某某、龚某甲、龚某乙,负责开发客户等具体诈骗工作;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朱某乙负责招聘、工资结算、发放等日常工作。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参与期间团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个人获利19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资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魏某某等人供述,抓获经过;

3、被害人付某乙等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物证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勘验等数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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