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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诈骗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镇**村**屯**号,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月7日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29日,灯塔市人民法院建议本院撤回起诉,2020年6月18日本院撤回起诉,2020年7月8日灯塔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灯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5日,被害人朱某乙需找车辆去长春工地干活,朱某甲虚构自己的实力(开公司、有运输队等),骗取被害人朱某乙的信任,诈骗其人民币236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灯塔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某甲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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