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缅文,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2月初,同案人朱某乙伙同陈某某、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等人,雇佣朱某己、朱某庚、邝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从事接送赌客、看风等活动,在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路**号、湴湖村“果捞东”树林、湴湖村绿道旁荔枝林内,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受其父亲朱某丁安排,为聚众赌博从事看风活动。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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