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路**号**栋**号。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南充市双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某甲、李某某、任某乙(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庆**公司)。2012年以来,顺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通过户外广告牌、业务员派发单页宣传资料、公司门口LED显示屏播放、集资群众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以博泰国际、帝和御景等借款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以3%至5%不等的月息,出借给各借款项目,从中赚取中介费、咨询费等各种利润。
2013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明知顺庆**公司无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委托朱某乙以岳池县“尚城国际”二期项目的39套商业用房为抵押,与顺庆**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抵押借款合同》等合同,并出具空白借据,提供收款银行帐号等,通过顺庆**公司向多名集资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元,用于岳池县“尚城国际”项目建设,截止2015年3月17日,尚余借款本金1400万元未归还,立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主动认罪积极配合,现已全部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借款全部清偿完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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