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诉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宜兴市**街道**花园**号**室,户籍地宜兴市**街道**花园**号,待业。朱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起,被告人唐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发展紫砂文化产业为名,通过他人在英国注册成立**紫砂有限公司(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由该公司委托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内开展紫砂文化产业推广活动,对外宣称该公司今后要在欧洲纳斯达克上市,分别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和丁蜀镇租赁办公场所,又先后成立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宜兴**紫砂研究院等关联公司,利用在酒店举办大型紫砂文化节、紫砂论坛并邀请知名紫砂艺人站台的方式来提高其公司知名度并宣传其公司业务,从而为其公司进行集资造势。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唐某甲聘用被告人吴某某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由其代表公司先后与20余名宜兴紫砂艺人签订合作协议,称每年能帮签约艺人销售紫砂壶以此收取每人5万元质保金,承诺一年到期后全额返还并支付质保金10%的分红。通过该方式,公司先后吸收25名紫砂艺人质保金86万余元,上述质保金大部分用于公司费用开支。
2019年1月起,被告人唐某甲制定并通过其公司员工向社会公众推广A轮紫砂套餐,以销售紫砂壶赠送公司期权股为名,承诺公司3年内上市,上市后给予3倍股权,若未能上市,则全额返还本金并支付10%的分红,采用会议宣传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吸引投资人投资,期间发展投资人150余人,至案发吸收资金共计320余万元。
2019年4月底,被告人唐某甲又聘用被告人唐某乙、张某某(在逃),商量制定B轮紫砂套餐,在公司全体员工会议上讲解后,向社会公众实施推广,以销售紫砂壶赠送公司期权股为名,承诺在周期为160天内返本付息,投资人能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采用会议宣传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吸引投资人投资,期间发展投资人累计330余人,至案发吸收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
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作为公司业务员,在明知该公司不经营实体业务可能实施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分工,积极帮助公司经营管理,推广紫砂套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朱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