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涟水公安局石湖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其家门口猪圈围墙南面、西南角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遂进行现场铲除清点。经清点,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共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760株。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所种植的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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