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4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慈利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4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禾家村路段,在乘班车回家的途中碰到一位姓张的老头,此姓张的老头给了朱某甲两颗罂粟果种子,朱某甲将种子带回家中。同年10月,朱某甲将罂粟种子种在自家旁边的一块菜地里,生长出罂粟苗共1826株,部分罂粟苗已开花结果。经慈利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朱某甲所种的1826株疑似罂粟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屈某某、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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