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澄检公诉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开始,同案人朱某乙(已判决)在澄海区隆都镇南溪村经营某某化工经营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利,非法买卖甲苯、甲醇、甲缩醛等危险化学品。该店由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协助经营,雇用陈某甲、肖某某(均另案处理)为文员及多名司机,从潮州市某某化工公司、潮州市某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购买甲苯及甲醇、甲缩醛等危险化学品,销售给马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均作行政处罚)等人。其中,销售甲苯人民币134866.5元,乙酯人民币10638元,环已酮人民币21204元,甲缩醛人民币64510元,丁酯人民币4932元,甲醇人民币75603元,甲酯人民币5112元,乙烷人民币6849元,乙醇人民币82467元,仲丁人民币1746元,非法经营金额总计人民币407927.5元。
2018年8月28日上午,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对澄海区隆都镇南溪村某某化工厂进行检查,查获朱某乙2018年8月27日贩卖给林培良等人甲苯的单据共11张,共计9670公斤。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朱某乙、陈某甲、肖某某。
2018年9月21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对林培良位于上华镇太效村进行搜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对林某良位于上华镇太效村进行搜查,现场查扣林培良向朱某乙购买的甲苯现场查扣林某良向朱某乙购买的甲苯598.02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甲、肖某某、黄某某、洪某某、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郑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林某甲、马某某、陈某戊的证言;
2、同案人朱某乙的供述;
3、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
4、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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